《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發揮司法職能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對臺工作的重要論述,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保障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機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以及福建省相關政策措施,結合福建法院實際,提出以下措施:
一、全面發揮臺胞權益保護職能
1.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突出平等保護、全面保護、依法保護,嚴格執行各項法律法規特別是涉臺法律法規,努力讓臺灣同胞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2.臺灣同胞、臺資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主管部門、地方出臺的政策措施所享有的與大陸同胞及企業同等待遇,人民法院依法提供司法保護。
3.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因落實在大陸享受國家稅收優惠、補貼、獎勵,適用國家相關用地規定,參與政府采購等方面產生的有關糾紛,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理條件的,依法受理。
4.臺資企業參與“中國制造2025”、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基礎設施建設、政府采購和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涉及糾紛時,平等適用相關政策和法律,保護其投資權益和經濟合作利益。
5.保障在大陸就業、生活的臺灣同胞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保護臺灣同胞在大陸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勞動關系,保障臺灣同胞參加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6.保護臺灣同胞取得大陸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以及臺資企業在大陸取得的相應資質的權益。保障臺灣同胞在執業證書許可范圍內開展業務,保障臺資企業依法參與特許經營項目、業務、機構的經營權。
7.依法保護臺資企業產權,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和企業家的投資財產、工業產權、上市股份、金融持股比例、股權激勵所得等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8.保護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在大陸轉化的知識產權、在大陸獨立取得的知識產權、與大陸產學研等機構和人員合作產生的知識產權。依法確認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專利、商標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保障其優先權權益。
9.維護臺灣同胞在臺灣農民創業園區、花卉果蔬生態園區等投資生產權利,依法保護其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優先續租權、林地承包經營權,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園藝創意設計的相關權益。
10.平等保護兩岸海上直航經營主體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保障臺灣航運企業及其他船東訴訟權利的行使,及時為臺灣地區船舶海上事故救助提供司法保護。
11.積極為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參與臺灣海峽水域及西岸生態環境建設提供司法保障,保護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參與垃圾污水處理、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海洋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等投資和收益。
12.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有關地區、部門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規定為臺灣同胞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的,及時提出司法建議。
13.鼓勵各級法院創新服務臺灣同胞舉措。支持平潭綜合實驗區法院大膽嘗試,推出直接惠及臺灣同胞的司法服務措施;廈門法院、福州法院面向金門、馬祖民眾,出臺具有區域特色服務措施。
14.積極回應臺灣同胞司法新需求,加強與行政部門聯系,主動與檢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協作,拓展服務范圍,為落實中央和地方逐步推出的惠臺政策措施及時提供司法服務。
[責任編輯:福建省臺港澳辦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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